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0號
債 權 人 朱陳金興
債 權 人 朱陳筠
債 權 人 朱陳薇
債 權 人 朱陳勤
非訟
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三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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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