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0號
債 權 人 朱陳金興
債 權 人 朱陳筠
債 權 人 朱陳薇
債 權 人 朱陳勤
共同
非訟
代理人 左自奎
律師
債 務 人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陳筠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壹
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陳薇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壹
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陳金興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
伍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陳勤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
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