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4號
債 權 人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阮馨慧
非訟代理人 魏群晅
債 務 人 麗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錦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肆佰柒
拾伍元,及自
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