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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63號 債 權 人 縱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倍庚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