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號
債 權 人 虹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三嬌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高勝汽車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4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高勝
汽車有限公司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債務人高勝汽車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