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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良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爕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聲請人為通知人之掛 失止付通知書,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