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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昌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耘滄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喪失票據時是否為空白票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