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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昌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耘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喪失票據時是否 為空白票據,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