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昌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耘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喪失票據時是否
為空白票據,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