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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李懿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係「召楊國際有限   公司」抑或「召揚國際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