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李懿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係「召楊國際有限公司」抑或「召揚國際有限公司」,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