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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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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台端發票人、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