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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上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淑敏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貳、
本件
不得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