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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上源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