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永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聲請人提出以「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
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二)。(
聲請狀所附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為卓柏州
非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然卓柏州顯非票據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即非票據權利人
)。
貳、本件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