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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司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賀鳴琴 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簡世峯 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 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 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 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 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 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 年10月26日止,是本件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 年10月26日 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4月26日止。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