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法定
代理人 賀鳴琴
聲 請 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聲 請 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聲 請 人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簡世峯
聲 請 人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
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
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
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
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
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
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 年10月26日止,是本件
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 年10月26日
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4月26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