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債務人鍾一鳴間更生事件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准許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卷宗為閱覽、抄錄。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
更生程序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有債權存在,是本於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有閱覽卷宗之必要,
爰請求准予到院閱卷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固
非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更生事件之當事人、代理人,
惟其閱卷聲請業經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6362號
債權憑證影本,以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