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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丁瑋即陳建清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每期清償金額,應更正為「第1至...,第5至24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