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每期清償金額,應更正為「第1至...,第5至24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
上開裁定,有如
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