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敬霖即林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一0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一九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 此次准予延期六個月,加計本院一0七年度消債聲字第二九號裁 定准予延長之一年期限及本院一0九年度司消債聲字第二五號裁 定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二年。更生方案原定於 民國一一0年六月之給付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履行,其次各期 履行期限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敬霖即林加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76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裁定認可 ,105 年12月6 日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公告裁定確定 證明書在卷足憑債務人於107 年6 月19日聲請延長履行 期限,主張伊因原任職公司業務減縮而受解雇,因收入銳減 至零而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聲字 第29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一年;復又於109年11月24日 提出離職證明書一紙,主張伊於109年10月26日,因大環境 經濟狀況不佳而與任職之綠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終止勞動僱 傭契約,因無收入而有履行困難,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消債 聲字第25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在卷可稽。然今 ,債務人主張自上揭公司離職今,仍未覓有工作, 有 再予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6 個月之必要。準此,債務 人上開所陳,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足見債務人所陳並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 延長履行期限,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