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得斯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