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訟代理人 陳玉玲 相 對 人 得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3 月16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62, 180 元,到期日110 年3 月31日,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