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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68號 抗 告 人 曾心瑩(原名:曾筱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大立都建設有限公司間本 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