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政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簽章。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