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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王士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