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政宗、吳庭芳、浩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浩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登
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