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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政宗、吳庭芳、浩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浩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登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