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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寶交通有限公司、劉美慧、孫祥崴、鄭雅 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鴻寶交通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