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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冠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峻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楊閔儒、周俐妏、徐雅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利率( 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   0年0 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   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   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