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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9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良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江兆同即朗郁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江兆同即朗郁土木包工業設立登   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