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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浚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浚浤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   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