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偉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浚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浚浤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
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
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