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川流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文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世勳、新茂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新茂租賃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
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