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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川流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世勳、新茂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新茂租賃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