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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禾盈有限公司、楊松潾(原名:楊榮鋰)、 楊榮有、馮芷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禾盈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禾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債務人馮芷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