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盈有限公司、楊松潾(原名:楊榮鋰)、
楊榮有、馮芷婕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債務人禾盈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禾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債務人馮芷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