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禾盈有限公司、楊松潾(原名:楊榮鋰
)、楊榮有、馮芷婕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
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
債務人禾盈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表明禾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提出債務人馮芷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
已於110 年4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
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