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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昌 相 對 人 吉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梓萁       郭坤木       古雅蓁       陳添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110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0號假扣 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10 萬元為擔保金 ,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 押執行,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撤回強制執行狀及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文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 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他案調卷 執行,聲請人並已提出執行名義領取分配款,嗣聲請人撤回 上開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且上開假扣押裁定亦 經本院109年度全聲字第7號裁定撤銷確定,可謂訴訟終結。 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