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真旺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垂昌
相 對 人 吉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梓萁
郭坤木
古雅蓁
陳添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7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
幣110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0號
假扣
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10 萬元為
擔保金
,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
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
押執行,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
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撤回
強制執行狀及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文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
核
無訛,
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
他案調卷
執行,聲請人並已提出
執行名義領取分配款,
嗣聲請人撤回
上開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且上開假扣押裁定亦
經本院109年度全聲字第7號裁定撤銷確定,可謂訴訟終結。
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