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重成
相 對 人 台灣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以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1,035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171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由原告即聲
請人負擔;後聲請人提起一部
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
高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判決
諭知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84% 確定,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確定,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519元(
訴訟
標的金額為5,809,399 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
於第二審繳納上訴裁判費8,100元(上訴利益為500,000元)
,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
可稽。
㈡經第二審廢棄改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本件第二審廢棄改判
之部分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20,000 元本息,依上開第二
審判決主文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
231 元【計算式:58,519元×420000/0000000=4,231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未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
用54,288元【計算式:58,51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54,288】則由聲請人負擔。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依上開第二審判決諭知之
兩造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本件相對人應負擔6,804元【計算式:8,100×84%
=6,804】,餘1,296 元【計算式:8,100-6,804=1,296 】由
聲請人負擔。
四、
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0
35元【計算式:4,231+6,804=11,035】。從而,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1,0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