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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相 對 人 台灣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以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1,035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訴 字第1171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由原告即聲 請人負擔;後聲請人提起一部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 高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判決廢棄改判部分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84% 確定,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519元(訴訟 標的金額為5,809,399 元),聲請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 於第二審繳納上訴裁判費8,100元(上訴利益為500,000元) ,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 ㈡經第二審廢棄改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本件第二審廢棄改判 之部分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420,000 元本息,依上開第二 審判決主文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 231 元【計算式:58,519元×420000/0000000=4,231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未經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訴訟費 用54,288元【計算式:58,51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54,288】則由聲請人負擔。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依上開第二審判決諭知之兩造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本件相對人應負擔6,804元【計算式:8,100×84% =6,804】,餘1,296 元【計算式:8,100-6,804=1,296 】由 聲請人負擔。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0 35元【計算式:4,231+6,804=11,035】。從而,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1,0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