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怡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
代理人 朱天翎
相 對 人 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章宇(原名:章建昌)
章德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89年度存字第17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
9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全五字第2586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90,000元,並以本院
89年度存字第17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聲請人
復於訴訟
終結後,以
存證信函及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
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撤
回假扣押執行
聲請狀、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及本院
民事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
證。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揆之
首揭規定,應認其此
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