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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怡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相 對 人 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章宇(原名:章建昌)       章德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89年度存字第17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 9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全五字第2586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90,000元,並以本院 89年度存字第17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聲請人復於訴訟 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及聲請本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 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撤 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及本院民事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 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