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兆東
相 對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甄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70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
幣464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2
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64 萬元為
擔
保金,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704號提存事件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
本案訴訟判決確定,供擔保原因消滅,且相對
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該假扣押程
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已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
事歷審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
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既然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9 號裁
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並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已終
結。聲請人亦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在卷
可憑。又相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函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