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象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
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
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裁全字
第196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
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
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
110 年10月21日就
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
案訴訟,並為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995 號事件受理在案。
揆
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