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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婚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9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