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利加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楊雅涵律師
被 告 鳴州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未到庭之
被告具狀向本院
聲請再開辯論,此有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在卷
可考,經審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另請
兩造於庭前1週,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預定該日庭期辯論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