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立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薇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冠嘉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