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2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