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東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萬2,649元(含本訴170萬7,288元、
反訴187萬5,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