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