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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被   告 駿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30 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