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名
被 告 駿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30 元(已扣除
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