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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被   告 台菱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工程契約 書第31條第3 項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 指被告)亦得決定不經協商或提交仲裁而逕行以訴訟程序( 包括和解、調解)解決爭議,乙方(按:指原告)應配合辦 理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之管轄法院,訴 訟費用由違約之一方負擔。」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裁定移送之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