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憶珊
被 告 台菱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曉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工程契約之
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工程契約
書第31條第3 項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
按:
指被告)亦得決定不經協商或提交仲裁而逕行以訴訟程序(
包括和解、調解)解決爭議,乙方(按:指原告)應配合辦
理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之管轄法院,
訴
訟費用由違約之一方負擔。」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移送之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