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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林曉玲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被   告 定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祐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定揚工程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97 萬2,780 元,應徵裁判費2 萬0,602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0,102 元。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