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林曉玲
被 告 定揚工程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卓烱忠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