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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世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藝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