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晨茂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劉錚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黃詠瑜律師
被      告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
            張旭業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洪冠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核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