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晨茂土木包工業
黃詠瑜律師
被 告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均昱律師
張旭業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洪冠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嗣核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