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富峰營造有限公司因110年建字第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1,4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