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47號
被 告 百豐建設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
原 告 林宏鳴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47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825,0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