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5號
即 原 告 姬東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
前揭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在卷
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